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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阴法院危化品车辆违规责任纠纷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8-14 14:03:00    

黄某某运营着一辆危化品运输车,并招了一名司机进行驾驶运输。在一次送货过程中,司机因违规驾驶受到了行政处罚,黄某某缴纳罚款4万元。明明是司机开车违规,自己却交了罚款,越想越生气的黄某某一纸诉状,将司机起诉到法院,向其追偿。

2023年4月的一天,A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员宋某某,押运员张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输危险化学品。次日18时许,该车辆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,擅自驶入某高速禁行路段,后被高速交警查获。

公安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,对A运输公司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某某拒绝承担4万元罚款,双方分歧很大,不欢而散。黄某某认为,其与宋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,因宋某某的违规驾驶导致公司被罚,其在承担责任后,有权向宋某某追偿,遂一纸诉状,将宋某某起诉至平阴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,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,以及原告的追偿权应否得到支持。

本案中,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,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,足以证实被告从事运输活动受原告的管理,并由原告向其支付报酬,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。

A运输公司所受的行政处罚,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,原告黄某某承担了行政罚款,他有权向实际驾驶车辆的宋某某进行追偿吗?

A运输公司将其名下车辆交由原告经营管理,行政处罚即便由原告进行了承担,原告也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,但上述经济损失系来自行政处罚,并不属于被告方的侵权之债,故原告主张被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追偿,无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约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。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运输纠纷,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、劳务关系认定以及行政责任承担等多个值得警惕的法律问题

首先,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,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路线,驾驶员资质等均有严格规定,因此,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清醒认识到每一次违规运输,都可能成为重大安全事故的导火索,正如上述案件,驾驶员心存侥幸驶入禁行路段的行为,不仅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,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,受到刑事处罚。

其次,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模式虽然便利,但口头约定难以保障双方相关权益,签订书面协议必不可少。特别是涉及高危行业时,更应加以重视。

对于运输企业而言,本案敲响了规范管理的警钟,企业不仅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更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警示教育。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,要特别注意保存工资发放,工作安排等证据材料,以便在工作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最后,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,责任主体不能随意转移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都应当依法行事,切莫心存侥幸。

安全生产无小事,只有各方都严守法律底线,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运输环境。

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:张帆